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对《意见》进行详解。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一同出席了发布会。
《意见》共8个部分、26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围绕加强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环境、强化生产监管、拓宽发展空间、加强政策支持及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同意、专对于水产养殖业的指导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水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8年的水产养殖总产量超过5000万吨,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78%以上。十八大以来水产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亮点纷呈:稻渔综合种养开展得如火如荼,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近海立体生态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先进的技术示范推广力度不断加大,世界上最大的全潜式大型网箱“深蓝1号”在山东成功建造并下水,开始做三文鱼的养殖,目前进展很顺利。千岛湖、查干湖等养水生态渔业享誉全国。
但是,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相比,水产养殖业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外部环境看,养殖水域周边的各种污染,严重破坏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用地不断扩张,使水产养殖水域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部环境来看,水产养殖布局不尽合理,如部分地区近海养殖网箱密度过大,水库、湖泊中的养殖网箱网围过多过密,而一些可以合理规划利用的空间(如深远海、水稻田、低洼盐碱地等)却没有开发或者开发利用很不够;一些落后的养殖方式亟待转变,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等。
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上,农业农村部从始至终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为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强化投入品管理。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管,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和违法用药及其他投入品的行为。投入品应该说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
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的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完整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水产品安全。
三是加强疫病防控。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方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优化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加快疫苗推广和应用。
我国目前每日人均水产品摄入量仅为30克左右,为全球人均水平的56%,而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动物性的食物应优先选择鱼类,每天摄入水产品推荐量应该达到40克以上。会上张显良呼吁大家多吃水产品,多关注、多支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事业。
水产养殖与水生态环境到底是啥关系?于康震会上提到鱼翔浅底美景,就意味着水生态环境要好,不能没有水生生物,这两者之间不矛盾,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两者要和谐,失调就可能出问题。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水产养殖排放量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来计算,占农业排放量的4%。水产养殖污染物大多为氮磷等有机物,主要是造成水域环境的富营养化,对水体的影响总体不是很大。
水产养殖从养殖对象上大概能分为鱼、虾、蟹、贝、藻这几大类。从养殖方式上有两类,一是投饵型,二是不投饵型,并不是所有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对水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有研究显示,海水贝藻类养殖具有高效的“固碳”作用,仅仅贝藻养殖这两项,每年就可以移出碳120多万吨,相当于每年造林50万公顷,生态效益显著。
《意见》将改善养殖环境作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了科学设置网箱网围、开展养殖尾水和废弃物治理等多项举措。同时,还重点强调要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属性,鼓励发展不投饵的滤食性鱼类和滩涂浅海贝藻类增养殖,开展以渔净水、以渔控水、以渔抑藻,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意见》中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从2016年起,农业农村部启动了新一轮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各地合理地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目前主产县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77%的主产县政府已经发布了规划。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发布,要实现全覆盖,并严格实施,促进水产养殖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于康震强调,水产养殖滩涂规划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空间规划必须要依法依规,不得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替代空间规划,不搞禁养区扩大化,也不搞产业保护主义,该减的要减下来,该留的也要留下来。
出于保护自然环境等目的,有一些地区叫停了水产养殖,拆除了网箱网围,农业农村部表示赞同。在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是农业农村部一贯的原则,也是农业农村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于康震讲,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比如搞“一刀切”,一禁了之、一拆了之,一律拆除、一律禁养,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我们是不赞成的。对这一类问题,在《意见》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不该禁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三是支持养殖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实现绿色发展。四是落实养殖者权益保护制度。
渔业“走出去”是比较早的,也是渔业充分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较好的行业。
张显良讲到,“一带一路”区域的市场潜力巨大,特别是海上丝路沿线国家,既有丰富的资源,也有水产品消费的习惯,对我们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合作空间。所以,我们肯定要抓住难得的机遇,立足“一带一路”沿线的远洋渔业入渔国,进一步拓展我们的合作空间和领域,逐步的提升渔业对外合作的水平,服务外交大局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水产养殖方面的合作,拓展渔业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以水产养殖作为突破口,充分的发挥我国在技术、品种、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发展中国家水域的自然条件优势,共同为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资金保障。总之,中国作为渔业负责任的大国,一定要树立好的形象,充分的利用“一带一路”建设难得的发展机遇,利用好我们的技术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起发展渔业,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重点在地方,当然成绩也在地方。水产养殖业想要实现绿色发展光靠农业农村部肯定不行,光靠农业农村部门也不行,更多的要靠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来推动落实。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集中资源要素,确保绿色发展的各项任务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考核约束。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挂钩,以考核来倒逼工作的落实。实施奖优罚劣,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和规模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违法违规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的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加强引导示范。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积极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
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高举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大旗,把《意见》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进行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能够如期实现。通过调整养殖结构、转变养殖方式、推广清洁生产、防控养殖污染,实现由粗放经营、单一增产向提质增效、绿色生态转变。增加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供给,尽快把《意见》的政策红利转化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生产与生态红利。
《意见》的贯彻落实、全方面实施必将逐步优化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布局、产业体系和生产方式,推动我们国家早日由水产养殖业大国向水产养殖业强国转变。既为百姓提供优质、安全、绿色、生态的水产品,又还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秀丽景色。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优质蛋白供给、降低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利用强度、促进渔业产业兴旺和渔民生活富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也不同程度存在养殖布局和产业体系不合理、局部地区养殖密度过高等问题。为快速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减量增收、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体系和生产方式,推动我们国家由水产养殖业大国向水产养殖业强国转变。
坚持质量兴渔。紧紧围绕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发挥水产养殖业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生态服务功能,全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
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养殖生产者的市场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养殖综合效益。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生产经营体系,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人才培训协同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依法治渔。完善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法律和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依法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达到550个以上,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700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达到5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到65%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四)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
(五)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和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科学调减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
(六)积极拓展养殖空间。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实现稳粮促渔、提质增效。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加强盐碱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发展盐碱水养殖。
(七)全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快速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实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
(八)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养殖产品收获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层次地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
(九)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水域滩涂资源配置,加强对水域滩涂经营权的保护,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养殖户与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有机衔接。
(十)科学布设网箱网围。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快速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网箱网围养殖。以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等区域为重点,依法拆除非法的网箱围网养殖设施。
(十一)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快速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二)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推进贝壳、网衣、浮球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整治近海筏式、吊笼养殖用泡沫浮球,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着力治理白色污染。加强网箱网围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尽快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
(十三)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有序发展滩涂和浅海贝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加强城市水系及农村坑塘沟渠整治,放养景观品种,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
(十四)规范种业发展。完善新品种审定评价指标和程序,鼓励选育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严格新品种审定,加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品种创新各类主体积极性。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支持重大育种创新联合攻关。支持标准化扩繁生产,加强品种性能测定,提升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区建设,保护我国特有及地方性种质资源。强化水产苗种进口风险评估和检疫,加强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管理。
(十五)加强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方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科学规范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支持水产养殖用疫苗推广。实施病死养殖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十六)强化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估和能力验证,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进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完整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
(十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在有条件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等贫穷的地方,结合本地区资源特点,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水产养殖,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全国和区域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发展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对外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培育大型水产养殖企业。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组织国际认证认可,扩大我国水产品影响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
(二十)多渠道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将生态养殖有关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理财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合乎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十一)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加强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国家渔业产业科学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科技研发支持,快速推进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加强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物研发。支持绿色环保的人工全价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鼓励鱼粉替代品研发。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综合整治样板。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培训新型职业渔民。
(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保障深远海网箱养殖用海,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养殖用海依法依规免征海域使用金。
(二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涉渔法律和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四)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二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